公房动迁补偿款安置房屋属于公房承租人、同住人共有所有
钟涛律师按:2010年世博之后,暂停半年之久的上海市动迁又轰轰烈烈的开始了,不少地段开始了尘封已久的拆迁谈判,不少公房承租人之间由于家庭矛盾,同住人和承租人为了分割动迁款一直不合,本身之前就没有居住在一起,由于子女较多,再婚等因素,而现在动迁组所有的内容只和承租人一个人谈,签订协议也只是和承租人一个人签字,所以导致同住人信息不对称,只能增加猜测和怀疑,进而引发矛盾,甚至诉讼到法院。那么公房动迁所得的动迁补偿款和动迁安置房屋到底属于承租人个人独有,还是属于和同住人共同享有呢?
【争议问题】
1、 动迁补偿款,安置房屋属于承租人所有,还是和同住人共同所得?
2、 签订拆迁协议只和承租人签字就可以吗,需要同住人签字吗?
3、 如果承租人不分割动迁款,我该如何争取利益呢?
1、 公房动迁补偿款属于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所有,一般均等份额。,一人一份,适当考虑年老体弱和孩子的原则进行分割。
2、 公房拆迁协议一般只和承租人签订就可,如果承租人死亡的,需要协议确定新的承租人,或者由同住人协商代表签字。
法条: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第十九条(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确定)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
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3、 如何承租人领取补偿款之后拒不分割,当事人应该尽快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并且申请查封动迁补偿款,可以将补偿款冻结在拆迁组内,避免承租人转移财产。
法条: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沪高法民一[2004]3号
九、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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