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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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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主要擅长房产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房产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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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售后公房产权一人名下,同住人如何分配产权?

时间:2013-7-2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售后公房产权一人名下,同住人如何分配产权?

咨询问题概要:按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当时的同住人父亲已去世,同住人妹妹有权确认自己的产权吗?不是同住人的其他兄妹有权分割该房吗?


王先生:1994年,我出钱买下了父亲公房的产权,产权证上只写了我一人的名字。买房时该房内有三人的户口,分别是我、父亲和妹妹。当时我的妹妹已经成年,我们也同住在该房内。之后妹妹结婚了,便搬离了该房。2006年,我也搬离了该房。但我和妹妹的户口还在该房内。2008年,父亲去世。我还有一个弟弟和妹妹,但这两人的户口均不在该房内。问:该售后公房是作为我父亲的遗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户口在该房里的妹妹是否可以要求将自己的名字加到产权证上?


钟涛律师解答:
【提要】王先生的父亲因在生前未主张房屋共有权的,不享有该房屋的共有权,自然该房屋也不能作为其遗产进行继承。
【详细解答】
    本案中,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为王先生,王先生的父亲作为同住人以及可能的工龄人(虽然本案中没有提及,但该公房很可能是以王先生父亲的工龄购买的)、王先生的妹妹作为同住人,如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该房屋产权的,则可确认其共有产权;如在诉讼时效内未主张的,则视为其同意房屋产权归属于产权登记人。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分析考虑。
    首先,1999年9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中指出:“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
    因此,法院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认定为发生争议之日,原则上,共有权人主张提出权利日为争议发生日。
    其次,共有人生前没有主张共有产权,去世后继承人无权主张共有财产继承权。2003年4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回复:“如果其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因此,继承人也不能主张售后公房相应的继承权。
    本案中,户口在该房屋内的王先生妹妹仍有权主张房屋共有权,将其名字加入到房屋产权证上。而王先生的父亲因在生前未主张房屋共有权的,不享有该房屋的共有权,自然该房屋也不能作为其遗产进行继承,王先生的另一位户口不在该房屋内的妹妹以及王先生的弟弟对该房屋不享有权利。

钟涛律师解答:
【提要】王先生的妹妹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
【详细解答】
    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按照当时《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也称"九四"方案),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但由于"九四"方案的缺陷,许多欲享有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若干纠纷的意见》第9条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但这一规定并没有一概否认94方案的产权证登记的效力。其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允许主观上不想放弃产权,又限于规定,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但并不排除有些家庭中具备可以主张权利的人在购房时确实放弃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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