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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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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主要擅长房产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房产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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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房产进行查封没有优先受偿权

时间:2011-11-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法院对房产进行查封没有优先受偿权

钟涛律师按:有些客户咨询,怎么倒霉的事情让我遇到了,情况是这样,他和别人买房交易,过户资料已经送到交易中心,等待产权证的过程中,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说房东欠别人的钱不还,导致交易无法进行,这个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客户咨询】

 我是杭州的王先生,我2011年1月5日在宝山区通过中介买了一套房子,总价500万,其中300万有银行贷款,我代房东偿还给银行,解除了抵押,自后我们办理过户手续。

全部材料已经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里边了,几天户就可以拿到产权证。但是第三天,交易中心的人忽然打电话告诉我,说房子被安徽的法院查封了,我赶紧联系法院,法官说,房东欠了别人的钱,对方申请执行,之后就把房子查封了?

请问钟涛律师,这个房子不是已经是我的呢,怎么法院还可以查封呢?我现在该怎么办?房东自己也没有钱,银行贷款还是我偿还的?法院查封的债务有优先受偿权吗?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1、 法院查封是一种保全财产的措施,法律没有赋予它优先受偿权。

首先,优先受偿权是指对债权人主张的债务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先受偿。而法定性是优先受偿权的根本特征,没有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就没有优先受偿权。查封恰恰没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

2、 财产保全的结果只是不让当事人处分、转移所保全的财产,并不产生执行时“优先受偿”的效果,法规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指出了保全的目的是为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但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否则,立法时应像上文中列举的有关法律规定一样,明确使用“优先”的字眼或排列出清偿债务的顺序。同时,该条还规定了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在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主动行为而取得优先权。

3、 你这个情况应该立即聘请律师,介入到安徽法院的债务纠纷中,同时向上海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申请法院再次查封此套房子,确保你的权益不会落空,因为你的债权和安徽的债权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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