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定金由中介转交,买家支付意向金签订居间协议后,卖家反悔不卖
【案例分析】
1、 赵先生来沪多年,一直想购买一套大一点的房子,让父母搬来和自己共同居住,寻觅许久,终于看中一套位于徐汇区南丹东路一套房屋,总价410万。
2、 2010年8月20日,在中介居间介绍下,买家、卖家、中介三方签订了居间买卖协议,约定定金20万元,房屋总价410万元,并且等卖家儿子回来后签订网络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当晚已经是22点,于是买家通过pos机支付给中介20万,由中介签收,并且由卖家提供银行卡号,中介再打进去。
3、 3天后,卖家又通过其他中介寻到出价更高的卖家,于是要求反悔,不卖房给赵先生,其理由认为,买卖协议上只有一个人签字,儿子没有签字,而房屋属于2人共同所有,所以未生效,不需要承担责任。
4、 赵先生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本律师起诉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卖家双倍定金返还20万元。
1、 首先本案居间协议成立有效。定金条款约定有效。居间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及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果由于一方的责任导致不能按时签订买卖合同,那么违约方就要承担定金罚则给守约方。
2、 本案房屋买卖写不成立。买卖合同涉及物权处分,没有取得产权人完全一致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
3、 本案例中买家已经按照约定支付20万元意向金给中介,条款中约定,卖家签订居间协议后,意向金转为定金,由中介支付给卖家。卖家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反悔。本案中卖家居间买家后,又将房屋高价卖给其他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网站声明:本文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房产、房产分割、房产交易谈判、拆迁安置房购买、协议起草及涉外房产诉讼等业务.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300米)
预约咨询电话:1580050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