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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在处理售后公房确权案件中,首先区分购房资格人和共有产权人的概念十分重要,购房资格人的概念主要参考94方案系列法律文件,共有产权人的概念主要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
本院认为,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系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本案原告赵2在1994年购房之前就将户口迁出系争房屋,其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故要求确认为系争房屋共有人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原告赵1、赵王梅在购房时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成年人;而原告赵3,虽然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没有其签章,但其户口在购房之前就已经恢复,结婚前也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亦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所以前述三名原告要求确认为共有人的主张,本院可予支持。至 ...
上海市1994出台公有住房出售实施意见,史称“94方案”,1995年、1996年进一步修改完全公有住房出售条例,史称“95方案”“96方案”。由于新中国也是第一次出售公有住房给个人,个人第一次被允许购买产权房,因此意义重大,但是由于初次原因,实践中94方案出台后,造成了产权证上只能登记一个人的名字,虽然这个问题在1995年的方案中得到修复,但是1年的时间以及留下很多矛盾隐患,随着产权人过世的越来越多,此类纠纷不断在法院上演,并且因为涉及专业房产知识,并不是所有律师都清楚具体的规定以及法院判决口径,更别提一些司法所了,因此引起了不少的误解和矛盾,包括法院报纸都在不断刊登案例,指导和提醒当事人合法维护自己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纷争。下面,以钟涛律师办理的闸北区法院某94公房产权确认案例为例,分析如下...
根据李小姐的描述,钟涛律师认为,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可以依法要求份额。 2、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
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
上海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同时也是中国房地产改革试验区。1993年上海市响应国家号召,开展房地产试点活动,公有住房私人可以买下产权,随着1993年的办法规定,到1994年的暂行规定,到1995年、1996年,1999年的足部完善。可以说,边走边修改条例。因此留下了不少的隐患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