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钟涛律师按:所谓“阴阳合同”,是指房屋买卖过程里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多半由中介操作,留下风险却由买卖双方自己承担。
【案例分析】
2010年6月5日,王小姐与司马先生就浦东新区长岛路某房地产签订了三方居间协议。三方居间协议中约定,该房地产总价为人民币108万元,之后司马先生向王小姐支付了定金5万元和购房款5万元,共10万元。之后看到现今不断上涨的房价,王小姐遂想违约,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贷款手续。司马先生遂找到中介公司,要求尽快办理买卖事宜。但由于中介公司在三方居间协议的补充中载明:双方协商同意将合同价调整为人民币90万元,在交易过程中节省的税费双方各半。现在王小姐以此理由,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提出难以履行此违法居间协议,现只肯退还司马先生已经支付的10万元。
1.司马先生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向王小姐发出催告函,向王小姐施压,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若超过合理期限不履行,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要求王小姐继续履行合同。
2.从法律规定来看,双方签订的三方居间协议由于涉及到避税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3、但是上海市高级人员法院对此有规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除了关于房屋价款部分的约定无效,其他条款均为有效。买家继续付清房款,卖家则必须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