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商品房支付定金后,对买卖合同条款有争议,不能签订合同, 定金应退回-上海房产律师
钟涛律师按:购房交纳“定金”后房屋买卖不成,什么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双倍退还定金?什么情况下,定金分文不退?
【客户咨询】
1、2007年10月,孙悟空通过介绍看中了浦东新区新场镇某楼盘一套面积26平方米,价值21万余元的房子。孙悟空当即与销售方代表签订了购房订单,订单约定购房者须交订金1万元,作为购房的依据,且所交订金一律不退,购房者凭订单5日内签订合同有效,逾期房号不作保留。
2、10月25日孙悟空与销售方代表签订购房合同时,孙悟空要求开发商修改合同有关条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房屋买卖失败。随后,开发商将该套房屋转卖给了其他人,并拒绝退还孙悟空的订金。交了订金,不仅没买成房,订金也“泡汤”了,孙悟空越想越气,于是将销售方告上法院,要求按双倍返还订金。
【争议焦点】
1、 定金合同是否生效
2、 不能签订合同的责任在哪一方
钟涛律师认为双方所签购房订单后交纳的订金实际上是“立约定金”,其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签订,孙悟空交纳订金后并不是不愿意签订购房合同,只是提出对购房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对违约并无直接的责任。相反,开发商收了订金后,也希望能及时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这种双方均非拒绝订立合同的事实表明,双方均不应当承担订金责任。根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之规定,所以开发商将1万元订金返还给孙悟空,但对孙悟空提出的双倍返还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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