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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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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定以动迁房3年内限制交易为由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时间:2011-11-6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政府规定以动迁房3年内限制交易为由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钟涛律师按,随着房地产调控加紧,不少动迁安置房因为几年后办理过户,同时价格比较低,因此成为了中介优先推荐的项目。也有些已经购买动迁安置房的客户,现在3年时间到了,房东却不配合办理过户,请问面临哪些风险?

钟涛律师认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05年11月15日出台《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2010年10月2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动迁房上市期限由五年调整为三年。

有些房东以及律师就以此为借口,认为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违法了政府规定,属于私自交易,过户都过不了,我当然可以反悔不卖了,并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

但是,根据我们《立法法》的规定,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规定仅是政府规定性文件,仅能管理政府部门,也就是房地产交易部门拒绝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而已,并不能导致购买合同无效。

并且网络备案的示范买卖合同也仅仅只政府对房地产交易管理的一个限制,政府的行为仅仅对政府部门有用,法律还可以监督政府的,因此地方政府的规定不能决定法律的无效。而私自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在法院审理只能依据法律规定,不能依据政府的文件规定,所以,即使私自签订的动迁房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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