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租公房动迁款的分配,有权分得拆迁款的是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所谓公房的承租人,顾名思义,租赁公房的使用权人,而对于同住人,按照《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一般而言,在分割动迁款时,除特殊情况外,例如承租人在获得承租公房时付出过额外款项的;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子女等,承租人和同住人的份额采取均等原则。
房屋动迁款中涵盖搬家补偿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奖励费、一次性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律师认为在房屋动迁款项中,上述的前四项应当是房屋中实际居住的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