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我是黄浦区116西块动迁居民,2012年7月开始动迁,承租人是我爷爷,户口本上12人,我和儿子还有前夫户口都在里面,我是2012月8月离婚。动迁组说我们一家3口属于他出购买商品房的,不予托底保障,可是我和我老公已经离婚,而且房产都是我老公的呀,而且本来动迁组说可以给我和我儿子的,由于我叔叔和动迁组里认识勾结,现在托底保障就是没有批下我们3个,就算我老公没有,可是我和我儿子应该有的呀,我名下没有房子阿 ,难道在这次动迁里,我就什么也没有吗?该怎么办?谢谢
1、在你和老公已经离婚的情况下,你和儿子应该属于无房户,安置政策,应该予以托底保障的。
2、如果动迁组没有给你算,你可以要求区房管局进行重新评估,并且建议在签字前提出异议来解决,如果太晚了就没有意义了
3、在公房动拆迁过程中有一条基本原则,即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不应再次享受动迁安置权益。就本案而言,你和儿子如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则属于应安置人口。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中“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进行认定,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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