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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曾出台了《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第五条为“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
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夫妻共有房产的处分行为,应当取得夫妻的一致同意。如果一方未经其妻子同意,擅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单方处分共有财产,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事后妻子予以认可,则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