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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意见解析 ...
上海高院曾出台了《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第五条为“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公房动迁补偿款的继承 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动迁后,继承人主张动迁款的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