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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中,交易双方往往会采用定金的方式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对究竟何种情形应适用“定金罚则”没有明确,就在很大程度上给开发商造成了滥用“定金罚则”的机会,使得开发商往往以定金为要挟,强迫购房者与其订立商品房购销合同,损害购房者利益。新解释针对这一现象做出了明确规定, “定金罚则”的适用做出了界定,如:以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
这些年来,钟涛律师处理过几百起房产纠纷案件,其中有一些是涉及到动迁安置房购买之后过户产生纠纷和矛盾的,本来法律关系简单,但是因为当初购买房产的时候不注意,没有聘请专业律师陪购,导致后续纠纷不断。 ...
钟涛律师按:情势变更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思是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次明确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该原则,因此买方可以引用该原则作为抗辩,,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进而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但要注意正确引用,牢牢掌握好法律的规定,而不能滥用。 ...
房产新政之后首付比例和利率上调,购房者能否毁约退房-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1、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才构成合同法意义的不可抗力。 2、通常是指重大自然灾害、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现象及政府特殊情况下的征收、征用等客观情况。 3、而房贷新政的调整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该政策无非是导致付款比例和利率等方面的调整,其并不必然导致买卖行为无法完成,或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购房者不能以房贷新政为不可抗力为由单方面主张解除之前所签订的相关协议。 ...
钟涛律师陪购了大量的动迁安置房买卖,也接触了大量的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件,所谓熟能生巧,可以很清楚、准确的看出每一个动迁安置房的最大风险,也能在签订动迁安置房陪购过程中,尽最大努力减少风险,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主要从以下三方面: 第一:钟涛律师认为,签订合法,细致、全面的动迁房买卖合同。一定要聘请专业房地产律师,才能拟定出符合法律规定,全面细致的合同条款,对实际交易中最可能出错的环节,拟定详细的条款约束,着重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房产交易过户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形作具体的约定,特别要防止5年之后,房东恶意拖延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
动迁房的买卖协议是不可以办理公证,因为房地产管理部门限制转让,不能立即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处是不办理公证,但是并不表示买卖合同无效。 建议找律师事务所见证买卖合同,并且聘请律师陪购,避免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