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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3-1 浏览:607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关键字:外籍人士,上海购房,避免风险,过户时间,买卖合同

描述: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在沪购房须知

1、如果您是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外籍人士,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但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您只能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就上海来看,境外人士购买第二套住房已经在上海一些区县停办。比如,浦东2006年10月13日停办、静安区、宝山区也在本周未停止办理境外人士的第二套住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买受人为外籍人士的,要在合同上同时签署中文与外文的姓名,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办理公证,一般约定为自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之日生效(严格按照法律签订时就生效,只是由于必须办理公证)。 


2、如果您是外籍人士(非港澳台人士),不论您是不是已经在上海居住满一年,甚至您居住了十年,您不能在中国境内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对于何谓“非自用、非自住”的定义及如何定义,目前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还不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您在中国境内购买非符合规定的居住用房,恐怕相关房地产交易机构不会给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3、如果您是港澳台人士或华侨,而非纯正的外籍人士,根据目前中国的规定,如果您因生活需要,可在中国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从目前实践操作来看,以一套为限。至于什么是“因生活需要”,目前中国的规定也不太明确。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