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莹是否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呢?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李莹的陈述,双方是因为购买二套房而办理假离婚,但若是为了购房,则应仅处理房屋产权归属更为合理,无需明确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此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因为双方今后如果复婚,依据该协议,将出现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复婚一方婚前财产的风险。
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都是李莹本人书写,李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当审慎处理,尤其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张强所有,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处分行为,现李莹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受到张强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的,故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仍然依法有效。
李莹在签订离婚协议中明确承认系李莹自身过错导致离婚,所以不能以财产分配简单的失衡判断此份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在综合了上述理由之后,上海二中院终审对李莹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并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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