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庭审时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判决主文是否应当表述?
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甲租赁乙的房屋经营餐饮。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纠纷,甲起诉解除合同,由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反诉甲违约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庭审时,双方达成合意均同意解除合同。但因甲乙双方谁违约、以及赔偿损失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案件将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书论理中,认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时间为:庭审达成合意时为解除合同的日期。在判决时,就合同的解除是否写入判决书的主文发生争议,产生了如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判决主文不判合同解除的事,只判决违约和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双方在庭审时合意解除了合同,只在判决书论理部分作表述,不写进判决书主文,如果在判决书主文表述解除合同,判决书没有生效期间(一方上诉时间更长)合同仍未解除,由此可能还会产生房屋租赁费等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判决书主文首先判决合同予以解除,再判决违约责任的承担。其理由:判决书论理部分只是表明了法院对处理纠纷的意见,处理结果是在判决书的主文部分表述,如果该案的判决主文不判决合同是否解除,就是漏判,至少是一个残缺而不完整的判决。
多数法院都是这样做的。并在判决书论理部分表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认可”;在判决书主文表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合同予以解除(或终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