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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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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主要擅长房产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房产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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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程序及异议申请

时间:2011-11-7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一、名词解释:

(1)房屋拆迁裁决,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拆迁事宜作出的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行为。

(3)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二、政府申请拆迁裁决的步骤和资料: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指营业执照、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除房屋的权属及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房屋评估报告

(4)对被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相关证据资料(包括协商记录)

(6)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特别提示:拆迁人首次申请裁决时,还需提供拆迁基地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基地总户数的比例数。

三、裁决机关做出裁决书

裁决机关经调解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裁决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2)申请裁决的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3)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4)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包括:

1)补偿方式

2)补偿金额

3)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

4)搬迁日期

5)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6)其他应当补偿的项目

四、接到裁决通知书后的如何处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应当裁决以房屋调换。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可以裁决以房屋调换,也可以裁决以货币补偿。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房屋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请大家注意,裁决书不同于强制执行通知书

五、 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申请主体

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执行裁决方案。被拆迁当事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 行政裁决强制拆迁前的听证

申请行政裁决强制执行前,裁决机关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方案及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同时,还应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参加。

被拆迁当事人拒绝参加听证会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召开调查会。

七、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安置用房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4)被拆迁当事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5)被拆迁当事人不同意拆迁的有关材料

(6)听证会或者调查会记录。

八、行政裁决强制执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申请行政裁决强制执行,应当由裁决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2)拆迁人未按裁决规定向被拆迁当事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的,不得申请行政裁决强制执行

(3)裁决机关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当事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动员被拆迁当事人自行搬迁

(4)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以及房屋内的物品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行政裁决强制执行时,裁决机关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代表和公证人员到现场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由建设部于2003年12月30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734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12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谈话通知
     2、受理通知书
     3、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

谈 话 通 知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申请人向本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本局已依法受理。定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上(下)午__________在本局__________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调。请你准时出席。

上海市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   月   日

受 理 通 知 书(存 根)

沪( )房拆字第    号

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本局收到。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局予以受理。

上海市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   月   日
                               

受 理 通 知 书
沪( )房拆字第    号

        :
  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我局已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局予以受理。

上海市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    月    日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存 根)

沪(    )房拆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送来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已超过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其他)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决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退回。

  (如你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    月    日

不予受理通知书
沪( )房拆字第    号

  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送来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已超过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其他)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决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一并退回。

  (如你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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