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1、2009年8月,我花费90万在临港新城买了一套房子。
2、房子是卖家李先生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在他表示前妻已同意按约定价格出售的情况下,他代前妻签名,与我签订了买卖协议。但前妻却一直不愿来签买卖合同,导致不能过户。
3、$$$$4个月之后,我才得知此房已被 人民法院强制过户到其前妻的名下。现在此房市场价已涨了近70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追究卖家李先生的违约责任?
1、 你和卖家签订的买卖合同由于没有经过产权人全部签字同意,所以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2、 买卖合同无效之后,你可以追求卖家的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卖家赔偿你的除返还房价之外,房屋差价部分的损失可以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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