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合同无效,返还房款
钟涛律师按:婚姻法规定,涉及重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夫妻协商一致进行处理,夫妻对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妻子没有取得丈夫同意,擅自出卖了夫妻共有的房子,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呢?
【案例分析】
丈夫王先生与妻子刘小姐是夫妻关系。浦东新区曹路镇川沙路500号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2010年4月,妻子刘小姐通过朋友介绍将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高先生,签订合同当事,妻子刘小姐说丈夫王先生在外地工作,做生意急需钱用,因此不能当场签订合同,其代理丈夫签字,并当场出具了身份证,结婚证和房产证。双方当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妻子刘小姐收取了房款40万元,并出具了收据。
2天后,丈夫回来后发现房子被出卖,妻子下落不明,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除买受人善意取得外,一般应认定无效。
3、本案被告购房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妻子卖房经过了原告同意;并且被告在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既没有占有使用该房屋,也未办理该房屋转让过户登记,故被告对该房屋构不成善意取得。
4、因此,此案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丈夫不追认,那么次合同应该无效,双方应该各自返还。
钟涛律师提醒:现实生活中,出现夫妻一方确实不知情反悔卖房子的特别少,钟涛律师解除更多的是房子出售后,房价大幅上涨或者另外找到出价高的卖家,于是夫妻双方故意串通,以一方不知情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故意违约,因此,作为买方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一定要提高警惕,聘请律师陪同购买房屋,特别是审查卖房者的婚姻情况。
如果遇到卖房人以另一方未同意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定要积极主张证据,证明夫妻构成表见代理情况,万一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也可以积极主张违约责任,追究签订合同一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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