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朋友名义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产权如何避免风险呢?
随着2011年国务院进行房地产调控,各大城市都对外地人进行了限制购买,上海必须提供1年以上纳税证或者社保证明,北京必须提供5年以上证明,并且外地人只能购买一套房屋。
于是为了躲避限制,不少方式就出来, 例如,借用上海户籍朋友的名义,签订合同,购买房屋,等到1年之后,符合纳税或者社保证明情况,再办理过户手续,钱都是自己出,合同是朋友签订,房屋产权证也是朋友的名字,实际居住都是自己一家人。那么,这么多有风险吗?私下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效力呢?可以去公证吗?
钟涛律师认为,此类手法早已经有了,在法院里叫做“隐名购买”。就是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人和实际拥有者并不是同一个人,真正的出资方是因为某种原因,例如贪官隐匿财产、限购不符合条件、本单位福利房卖给朋友等等,此类情况比较常见,一般法律也认可出资方是真实的权利人,如果涉及诉讼到法院,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出资方都能获胜。
但是此类购房行为要注意风险,虽然和朋友签订了私下的合同,但是因为产权证是他人,所以如果他人因为赌博,欠债,交通事故赔偿等等财产不够时,此套房屋在名义上就可能被法院查封,够购房者带来麻烦。
因此,钟涛律师建议,此类购买行为最好不要做,如果是在要做,要在律师指导下,指定严密的合同,并且在律师事务所公证,避免以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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