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方案购房,符合条件的同住人都有份额
钟涛律师按:1994年上海市出台共有住房出售办法,从而开始了中国个人购买产权房的法律先河,此后由于经验不足,导致94方案为以后家庭矛盾埋下隐患,又出台95方案,96方案等等,在1999年出台了最后一个ie出售意见之后基本没有变动过。但是因为之前的政策漏洞,此后法院确实案件不断,围绕房屋产权,同住人身份认定,同住人户口迁走、产权人去世如何继承等等问题,法院内部也是出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修修补补,导致法律适用迷茫,不少刚从业的律师根本弄不清楚。钟涛律师专业从事房地产法律纠纷,对公房使用权、售后公房有深入研究,在此,结合办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为广大读者解读如下,期望答疑解惑。
【问题列表】
1、 那些人可以主张共有产权
2、 主张共有产权的时效是多久?
3、 是先根据94方案确权,还是先根据婚姻法确定?
对于上诉问题,钟涛律师结合一个实际案例解答如下
【案例分析】
1、 位于浦东新区崂山路707弄56号的房屋系王某于1995年按94方案购买为产权的售后公,买下产权的时候,其房产内四世同堂共有六个人的户口在内(分别为:王某、王某的父母、王某的孙子、王某的儿子,儿媳妇户口不在内。其中小孙子王小某时年10岁不到,王某的儿媳妇刚结婚才1年多,未满三年),购房款共1。78万元,其中用了王某父亲、母亲的工龄,产权登记为王某。
2、 现在,产权人已经于1996年因车祸去世,王某的父亲于今年2010年6月过世。现在王某的妻子要求分家析产。
3、 请问钟涛律师,王某的妻子能得到多少产权呢?
这个文件复杂之处在于此房屋产权纠纷涉及94方案产权人、同住人认定问题;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遗产继承问题等等,不是专业律师初见此案以为简单,但是要想详细分清楚不是那么容易的。钟涛律师采用三步走的分析法,套用邓小平的话,总结为:
第一步:94方案同住人身份认定。
要根据94方案确定谁是共有人,这就要看谁是94方案的同住人。
上海市政府1994奶奶《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规定》及以后的有关出售规定中都明确,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是获得者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十八岁的同住成年人,因结婚居住在内的满三年以上的也算作同住人。
上诉六个人中王某的孙子和儿媳妇不是,这样共有人就只有4位。
第二步:主张时效问题超过没有。时效问题设计2个方面,
1、 名字没有在产权证上的同住人如果生前没有主张,视为放弃,继承人不能主张;
2、 名字在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在去世2年内,其他同住人如果没有主张,超过2年则过了时效,法院不支持。
王某的父亲今年过世,生前没有主张,视为放弃。这样有权要求共有的人就变成了三人。
王某1996年车祸去世后,共有人没有对产权人主张共有,共有人在产权人过世之后两年内不主张权利,就过了诉讼时效。
这样此本房屋的产权就实际归产权人王某一个人所有了。
第三步:根据婚姻法规定确定配偶和继承份额。
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 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房屋属于王某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另外一半才是王某的被继承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最后,产权人王某的妻子将得到此房屋的3/4的产权。
【法条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1996]250号)
9、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10、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11、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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