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产权人同意私自出售,出售人、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钟涛律师按:卖家未经授权卖父亲的房屋,在收取了买房人5万元定金后致使房屋不能过户。法院判决卖家双倍返还定金,中介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
1、2008年2月20日,买家通过中介公司与卖家签订居间协议书,约定本市一套房屋总价45.6万,定金5万,卖家签收。
2、后来买家发现,此套房屋的产权人并不是卖家,而是卖家的父亲,现在他父亲拒绝卖房过户。
3、买家委托律师起诉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中介承担连带责任。
1、卖家不享有涉案房屋产权,其未经父亲授权卖房,这致使买家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卖家已经收取定金,却无法实际履行,构成逾期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2、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活动中,居间成功的形式判断标准一般是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与中介公司签订三方购房意向书)
中介公司未经谨慎审查,向客户介绍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房屋,提供的居间服务有重大过错,违反了居间人的合同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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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